人才交流
标 题
就业上岗——你有合格证吗
作 者
王智华
发表时间
1999/7/14 11:26:02
发
表
内
容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 质的意见》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意见》精神,就其中一些主要问题,记 者采访了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张小建。 问: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答: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 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 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从1999年起,在全 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问: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谁? 答: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 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 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 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 制培训。 问:为什么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答: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状况,难以适应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但由 于我国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 中毕业生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 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产品的质量和劳动 生产率的提高。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 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 问:到哪儿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答: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 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 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 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 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 训。 问: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主要内容? 答: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 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 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 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 问:参加职业培训的年限规定? 答: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 一般应在两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一年以上。特殊职业 (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 可适当调整。 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 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 自身的实习基地,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助学,并 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问:“就业准入控制”是怎么回事? 答: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 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 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职业(工种)的, 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的或虽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 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 用。违反规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 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 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较强,但当 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问:参加培训的学费如何缴纳? 答: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 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 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 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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