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兼职”规定 何时出台?
作 者赵文骅 发表时间1999/7/14 10:44:02

 







据悉,自去年起,有关部门已着手制订关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规定,然而时至今日,“兼职”规定仍未出台。 最近,记者参加了几个由高校、科研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与会者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态度颇令人深思,他们几乎都表示,不希望或不允许本单位人员去外单位兼职,但希望和欢迎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兼职。 单位负责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矛盾心态,据说缘于如下原因:目前,虽已推行校长(所长)负责制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从表面看,校长(所长)似乎有了用人自主权,聘用合同书明确了双方的义务与职责,然而,且不说工龄10年以上者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长期合同,就是10年工龄以下的人员,除非其犯法犯罪或严重违反规定,否则,即使明知他不称职、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而把主要精力用于“兼职”,单位也无可奈何。部分事业单位负责人表示,现在的用人自主权,仅是“进人权”和“用人权”,尚不包括“出人权”,在此种尚不完善的用人制度下,如果专业技术人员到处兼职,本单位无法制约,工作秩序如何保障? 回想改革开放初期,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也曾引起争议。据记者了解,当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我国科技队伍分布的不合理性;乡镇企业迅速崛起需要科技支持;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启动,人才流动阻力重重;科技人员要求改善待遇呼声较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允许兼职,但实质上关于兼职的争论至今没有平息过,而且,从原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以及其他部委到本市有关系统也分别对兼职作过各自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的口径不相一致。在此背景下,为适应新形势,本市有关部门于去年开始重新制订兼职规定。 对此,有人认为,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经济、教育、科技等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虽已发生较大变化,但各行业关于兼职的不同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充分发挥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有些单位就明文规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而对于单位来说,则担忧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会影响本单位权益,因此,允许兼职的前提是必须出台配套的人事制度,即单位必须真正拥有“出人权”。看来,问题的关键仍是人事制度改革。(赵文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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