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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企业为何输多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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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9/12/7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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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印象里,无论是“民告官”还是“个人告单位”,十有八九输的可能是“民”和“个人”。然而在劳动争议案中,却恰恰相反。有媒体披露,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77起,其中劳动者胜诉的有60起之多,占了总数的77.9%;而企业胜诉的只有2起,占总数的2.6%;双方打了个平手的有9起,占11.7%;用其他方式处理的为6起,占7.8%。据记者了解,除了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输多赢少外,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诉讼案里,劳动者的胜诉率也大大高于企业的胜诉率。 有人把企业屡屡败诉的原因归结于原告大多是劳动者,企业有众多工作,没有精力纠缠于与个人的争辩里。其实这种看法并没有接触到问题的实质。在民事案中,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在于谁当原被告。况且在企业当原告的纠纷中,也是输多胜少。至于企业无精力,更是无稽之谈,有不少企业花大钱请了律师代理照样吃败仗,因为个人企业的努力并不能改变事实与法律。 据劳动人事部门与法律界人士分析,企业之所以屡吃败仗,根本原因是没有摆正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他们总是居高临下地对待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及日常劳动过程中,以企业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种种违法或不合理的不平等条件限制劳动者。其实在劳动关系中,用人者与被用人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用人单位有招人、录用或不录用的权利,但一旦录用,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订合同和劳动关系维持阶段内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单靠企业的单方意愿建立和维持,主要应靠国家法律建立和维持。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成立的前提是合法,如果企业的规定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哪怕是你董事会的决定,在法律上也是一文不值的。 因此要改变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输多赢少的被动局面,企业应当加强劳动法制意识,法人应当比劳动者更多地懂法和用法,杜绝“我是老板,我说了算”强加于人的做法,以平等的心态善待每一个为你辛苦工作的劳动者,千万不能以“我给你工作、我养活你”的救世主心态对待员工。否则哪怕你再财大气粗,哪怕你给员工的工资再高,在法庭上还会“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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