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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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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9/12/1 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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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辽宁省劳动厅获悉,辽宁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上调。上调后的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20元、2 80元和240元,比原来分别上调了80元、70元和 60元。 据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佟处长介绍,此次对企 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鉴于今年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失业保险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水平这3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均上调了30%后,已 相当于、甚至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状况而进行的。 按规定,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 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 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 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 按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 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均不包括在 最低工资之列。 按规定,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 、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政府另行 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据悉,全省各市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三类最低工资标 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拟定本市的最低 工资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公布实施。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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