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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新失业保险规定出台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11/16 11:35:53

 







  新颁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在《北京市企业职 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政府7号令)实践的基础 上作了新的补充和调整。   新《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规定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私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及 农民合同制工人都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   新《规定》调整了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即:“单位 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 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 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以往不同的是:   新《规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待遇也作了 明确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 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 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其标准按本市最低 工资的40%计算。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新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 恤金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劳动 保障部门按照本市在职职工丧葬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对有直系供养亲属的,按其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 供养人数一次性分别发给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抚 恤金。   新《规定》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失业人 员的医疗费分别按照本人医疗费和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 的60%至80%给予补助。 同时,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其家庭生活确 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 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 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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