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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英跳槽风波相关材料(二)
作 者
材料
发表时间
1999/7/13 17: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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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继英妻子韩晓虹给绵阳市总工会女工部的申诉书 申 诉 书 申诉人:韩晓虹,女,38岁,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退养职工。(电话:2270542 ) 住址:绵阳游仙区,东兴路6号,30栋3单元4楼1号 被诉人:四川东方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游仙区,东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邵景发;职务: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案由:因申诉人爱人提出辞职读研究生被诉人不予批准而受株连,即被 预告开除,特此申请诉。 申诉请求:维持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 事由:我爱人赵继英于1998年8月18日向公司书面提出正式辞职去北京人 民大学自费功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要 求30天后才离开公司。我原是公司质检处的质检员。1997年11月25日我 响应公司减人增效的号召加之二老父母有重病在身需要照料申请办理了 提前内部退养,月薪只有150元(医疗养老保险自理)。 我已在公司工作了十七年,十七个春秋,十七年的汗水。公司的今 天有我的一份积累、也有我的一份贡献。我十九岁就来到这个企业,并 不是因为我爱人才调来的。我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职工。爱人 去读书我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要株连我?我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共青团 员、单位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等。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深知减人 增效的意义,为了国营企业的解困,为了大局,我提前办了退养。大家 都知道我参加工作的年代工资很低,一个月只有几十块钱。一年下来除 去吃穿攒不下什么钱。所谓退养实际上是一种内部下岗,是一种隐形失 业。现在除去保险我每月的生活费不到90元。我也出去找过几次工作都 未能如愿。我是搞检查的,属专业工种,没有社会热们的、或用人单位 要求的技能。这个年龄去当服务员人家又不要。在此当口企业做出开除 我的处理,就连90元的生活费也要给我断掉。这叫我怎么接受得了哇? 作为单一职工,我是弱者,人财物我都不敌一个集团公司。我强烈要求 工会、妇联能挺身站出来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救救我!!! 申诉人:韩晓虹 附件:《通知》1份。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曰 附件: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拒绝赵继英辞职的通知 韩晓虹同志: 因工作需要,公司未批准你爱人赵继英的辞职报告,并已通知赵继 英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回公司上班。如到期未回,将根据东绝发 (92)劳字9号文、东绝委发(92)第22号文《有关职工申请调 动、辞职或擅自离开工厂的几点暂行规定》(简称八条)的有关条款规 定,要求你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前离开公司(你虽办理内部退 养,仍属公司在册职工),如到期未自动离开,公司将按除名处理。 特此通知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公司 劳人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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