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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赵继英跳槽风波相关材料(一)
作 者材料 发表时间1999/7/13 17:56:30

 







  赵继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认定《劳动合同》无 效"申请书"      ①该合同是在胁迫下签订的,属城下之盟。   1993年公司曾与我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是2003 年,我的合同号是No.931517。然而在1997年初公司突然单方面宣布终止 合同,抛出了一个由公司单方拟定的统一的劳动合同。 当时全体职工议 论纷纷,公司为了胁迫职工签订这份所谓合同又出台了一系列土政策, 我这里有一份文件东材集发(1997) 劳字13号。其中第五条第4款具备签 订各种期限合同的职工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调整 工作岗位,给予三个月时间联系工作,逾期未调出,本人仍不愿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辞退,并根据公司《有关职工申请调动、辞职或擅 自离开工厂的几点暂行规定》(八条),按本人职务职称岗位支付公司培 养费(见第七条)。 第七条(一) :;经公司做工作,仍坚持要调离或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公司培养费和违约今:…中层干部 60万…。(二)…凡公司出资培训学习的职工,…必须全部付清公司在送 培期间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另交10万元培养费,方能按规定办理离厂手 续。 这里还有一份当时下发给所有单位必须宣讲传达给每个职工的宣传 资料(《统一认识,按时完成合同续签工作》---实施全员劳动合同系列 报导三)。第三、四段中指出:个别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①三 个月后辞退,按职称岗位收取培养;按公司八条处理(见文件,即开除爱 人,没收住房);②给各级领导下达考核令,必保100%的签约率,是二季 度对干部的重要考核。   在这种背景下已完全剥夺了普通劳动者平等自愿的权力。任何一个 智力正常有一定生活经历的人都可以设身处地地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形。 一个在公司工作十七年,爱人同在这家公司,住房只有45%产权,孩子读 书也需要用钱。不签要开除爱人,要露宿街头,还赔偿70万元,甚至连 户口都要迁出公司辖区自己揣在兜里。签要死,不签马上就死。这是纯 粹在胁迫下的不平等条约,这完全剥夺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平等择 业权力。   ②60万违约金、10万培养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公平可言骇人听 闻。   我1980年参加工作,至到1997年的十七年中平均月工资不到300元。 70万的价码我要工作190年,还要不吃、不喝、不用。请问公平吗?公司 想克扣工资就扣工资。1997~1998年辞职之前陆续九个月扣光工资还倒 欠。请问公司就如此廉价地使用身价70万的人才吗?   根据《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第三款(一方以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无效);五十九条第二款(显失公平的民事 行为从开始起无效);《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培训的权 力);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欺诈、胁迫订立的劳 动合同无效),劳部发〔1993〕244号,劳办发〔1994〕322号,我请求仲 裁委认定申诉方提出的劳动合同无效。                     赵继英 附: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东材企业集团 性质:国营         地址:东兴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赵继英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0年 3 月 4 日 文化程度:大专        身份证号码:510702600304093        家庭住址:东兴路六号三十栋三单元四楼一号        劳动合同编号:097000061   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劳动合同为 长期 合同,从1997年4月25日起至_ 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应按岗 位工作要求,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 (一)、甲方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 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 (二)、乙方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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