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跳槽,留下商业秘密
作 者
唐志 严羽
发表时间
1999/11/10 9: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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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今年初,中华全国青联和中国青年报社联合进行了一次“1978-1998:中国青年眼中的20年”大型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青年中有38%的人跳过槽。全国跳槽人数最多的当数广东,据统计,广东青年中有45.5%的人跳过槽,有47%的人正准备跳槽。而且每个跳槽者平均跳槽3次。跳槽,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已不是稀罕的事,这说明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铁饭碗”再也没有多大的吸引力,人们注重的是要有一个适合自己发展的场所和氛围。但是由于各部门各单位的情况不同,尤其是企业有着各自的商业秘密,跳槽,造成了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因而引起了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官司,由此,携密跳槽,便成了当今的热门话题。 携密跳槽,惹出是是非非 选择一个好的单位,挣得一份比过去高得多的工资,这是人之常情,跳槽也在情理之中。但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处理不好,便卷入了是是非非的法律诉讼中,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纵观当前携密跳槽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集体跳槽,改换旗号。一个下属单位,脱离原来的母体,改换旗号,立马投入了另一个单位的麾下,这种集体跳槽的方式,如今已不鲜见。上海市嘉华大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个下属业务部--静安业务部和浦东业务部,1998年6月1日,集体跳槽,加盟上海市中州会计师事务所。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嘉华大诚”称:在静安业务部和浦东业务部提出集体辞职的当晚,两个业务部就连夜将全部客户名和所有的业务档案、会计手册、各种印章等,席卷到“中州”租赁的营业场所,并挂出了中州所的牌子,两个业务部的所有工作人员,一夜之间换上了“中州”的工作服。“嘉华大诚”认为,客户名单、业务档案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州”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纸诉状将“中州”推上了被告席。 辞职跳槽,另择新主。高官厚禄,确实是一块诱人的馅饼,不少人背弃旧约,另择新主,达到了既升官又加禄的目的。但跳槽者如果将商业秘密作为投奔新主的见面礼,则需想清楚后果。原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高级育种专家石永刚博士,1998年3月10日,在没有和单位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不辞而别。他将其所属科研课题组的有关材料擅自带走,使原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研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石永刚身携秘密,跳槽到了湖北襄樊正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8年9月,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将石永刚和一跟随其的辅助工人(也系该所职工)及正大公司告上法庭。 另起炉灶,分庭抗礼。一些在原单位身居要职者,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商业秘密之后,跳槽重新组建公司,与原单位分庭抗礼,这是携密跳槽的新动向。江苏海鹰集团历时四年时间研制出 新一代医用线阵B超。1996年初,该集团B超探头开发研究负责人莫善钰等人离职跳槽,组建了无锡祥生公司,生产与海鹰集团相同的B超产品。海鹰集团以祥生公司严重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状告祥生公司。1998年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判定:被告无锡祥生公司赔偿原告海鹰集团经济损失310万元,并在有关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跳槽泄密,贪图不义之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其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并存在价值。就目前跳槽泄密的情况来看,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将单位秘密当成私有资产。有些人在单位时是业务骨干,一些商业秘密正是他们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也为单位挣了大钱,因而,他们自以为这些东西就该归个人所有,跳槽之后,便可理所当然地提供给昔日的竞争对手。殊不知,你在研究中是单位给了你时间、给了你资金,为你创造了条件,你的研究成果也属于单位,这些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外泄。如果跳槽后将秘密泄露给别人或其他单位,其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原杭州凯地丝绸印染厂副厂长许云根和5名技术工人,是凯地的技术骨干,工厂出资送他们去国外参加培训,学成回国后,他们自恃身怀“绝技”,在“凯地”工作一段时间后,便先后离开了“凯地”,到杭州市拱墅区华美丝绸印花厂,从事相同的技术工作。于是“凯地”公司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作出仲裁决定:维持凯地丝绸公司与许云根和5名技术工人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在其离岗期间对凯地丝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6.9644万元。 二是经济利益驱使,不惜侵犯商业秘密。在跳槽者中,大多是为了较高的工资待遇、福利和社会保障,以及较好的个人发展机会等。尤其是跳槽泄密者,他们不惜泄露或盗用原单位经济情报,以获取个人的丰厚经济报酬。前面提到的“无锡祥生公司”,1996年1月30日注册登记,开始从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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