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贪污的“标准”
作 者
王明洋
发表时间
1999/10/21 10:08:33
发
表
内
容
计划赶不上变化,大凡制定的标准也须不断地改变,以适应新的 形势。诸如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和身体素质的整体提高, 高血压的界定已有所放宽,有的地方购买儿童票也由原来的身高1. 1米升至为1.4米。如果说这些标准的更改是尊重客观规律,顺应民心, 那么有些标准的变动便是逆历史潮流而动,为所欲为。如我在1999年 第10期《杂文界》看到一则消息,说某市检察院决定从1999年起将贪 污贿赂大案标准由原来的两万元调整为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大案标准 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以上。 我不知该市在制定这项标准时,是否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因 素也考虑进去了,但细一想不可能,现在是通货紧缩、物价下调、消 费不振。有一点却可以肯定,腐败之风愈演愈烈了。反贪污贿赂、遏 制腐败本是为了消除不公平竞争引起的贫富悬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正常运行。倘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作为制定贪污贿赂 大案标准的参照物,就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种贫富悬殊形 成的巨大落差等于没有缩小,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 倘贪污贿赂大案标准的制定以当地人均收入为参照物,有资格贪 污贿赂的大抵都是富有的特权者,大量的下岗职工或种种原因导致生 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员也在平均之列,特权者与普通居民本不在一个 起跑线上,平均本身就如迷彩服对特权者的暴富是一种掩盖。在此基 础上制定的贪污贿赂大案标准恰与特权暴富阶层的收入形成正比,他 们的收入愈高,给他们的贪污贿赂政策便愈宽,长期下去,特权者为 争取更为宽大的政策,肯定要千方百计增加收入,甚至不惜将巨大的 灰色隐性收入合法化公开化,这种估算法显然有失公允,且负面影响 很大。 倘以腐败人数及贪污数额的不断发展变化作为贪污贿赂大案标准 估算的依据,就更荒唐。常说“吃了猪肝想猪心,有了白银想黄金”, 贪得无厌,欲壑难填,大案标准的日益放宽就意味着贪污腐败的日益 猖獗。这哪是在制定标准,分明是“让步政策”。不错,制定标准要 便于执行。但执行标准的目的又是为了什么呢?执行贪污贿赂大案标 准是为了根除腐败,日益放宽的标准不仅无法根除腐败,反而为腐败 提供了更大更自由的生存空间,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随着标准的日 益放宽,贪污贿赂的“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便是早晚的事。 1999年10月11日《报刊文摘》有份资料,多少验证了我的推测: 某市1997年判决经济犯罪分子104人,其中缓刑65人,有个基层法院判 决21人,缓刑19人,占90.0%;1998年判决97人,其中缓刑63人,占 65%;有个基层法院判决6人,全部为缓刑,占100%,“判决缓刑的 经济犯罪案件95%是万元以上的大案”。重罪轻判不是标准的随意放 宽又是什么?难怪有人叹息,如今腐败现象是“出生率高于死亡率”。 (中国青年报 199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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