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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倪光南事件展开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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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0/19 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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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亟待理顺生产关系 “倪光南事件”告诉我们,不可以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割裂开来,在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产权是第一生产关系”。 企业形态与股东意志 考查一个企业,首先要看的是其法律形态,看谁是企业的出资者,看在重大事件中出资者的意志。联想集团控股公司是现在这个节目的“主角”,那么,在历史上,联想公司是一个什么法律形态的企业?80年代的联想公司肯定不是按照规范的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它的资本金是多少?股东有几个都是谁?计算所与科学院都是股东?如果说倪光南一而再、再而三地上告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的话,那么,联想公司的股东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应该讲,联想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相对滞后的,从1993年一直拖到1999年,影响公司利益的内部分歧长期得不到解决,其根本责任在股东本身而不在某个经营者。某个经营者要求如何如何,股东就围着这个经营者转?假如联想公司的股东是一个私人老板,他能允许经营者之间长期不和?显然,联想公司股东的软弱无力是产生这一事件的重要背景,倪光南事件是对联想改革滞后的回报。领导体制与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国有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企业的领导体制。现代企业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的决议事项,而传统企业则随意性很强。1995年科学院党委免去了倪光南联想集团公司董事与总工程师的职务,董事的任免不应该由股东大会来议决吗?总工程师的任免不应该由董事会来议决吗?为什么连这些表面的程序都没有了呢? 关于香港方面债转股的决定,倪光南认为不知道有此事,没有开过会,自己没有在有关文件上签过名;柳传志讲倪应该知道此事,几个人商量之后电话请示董事长就算是董事会的决议了。不管怎么说,这么大的事情没有董事会的正式会议决定、没有记录、没有各位董事的签字,这就是后来产生分歧、各执一辞的历史性原因。假如当时开过会,倪本人签字同意过,日后还可能说当时自己反对柳背着董事会借款给港商吗? 技术内行与管理外行 想当初计算所公司为打开局面,上演了现代“草船借箭”,决心“三顾茅庐”请倪出山。倪作为总工程师负责研制出联想汉卡,确实为联想集团立下了汗马功劳。在一般国有企业中,总工程师的地位也很高,在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还设立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以帮助厂长决策。但是,这些都是生产主导型企业的设置。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者与技术人员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管理者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必须考虑效益与回报,企业应该采取适用技术与设备,应注重消费者需求与市场竞争形势;技术人员往往注重技术本身是否是高水平而不考虑成本、市场与效益。技术专家是专才;管理者是通才。因此,二者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方案也就不同。 在历史上,我们批判过“外行领导内行”,意思是批判不懂技术的人领导懂技术的人。作为其替代,内行成为了领导,即懂技术的人成为了领导,在企业中主要是由技术人员提升到领导岗位,当了厂长。在生产主导的时代,那是很正常的事情。现在,又出现了“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因为管理者很可能在技术上不是顶尖专家,或者在顶尖技术专家眼里算做外行,但他可能是一位管理专家;反过来,技术专家很可能不是管理专家而是管理外行。这里往往存在着一种误解,以为任何人都可以搞管理,管理本身不算什么行当,任何人都可以是管理专家或者根本不存在什么管理专家。 收入结构与激励方式 倪是联想的功臣,联想用500万元作为辞退倪的补偿。这一问题在民营企业也很普遍,家族叔叔伯伯兄弟姐妹创业时有功,引进新人时,老臣怎么“摆平”令人煞费苦心。倪在岗位上与柳地位相同,工资略高;1995年被解聘后仍然每个月从联想拿8000元的工资;就是要离开联想了,联想也要拿出500万元,作为倪到新单位开展工作之用。这说明对于倪,不仅平时工资要高一些,而且还需要给予长期性的报酬。显然,对于倪的报酬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规范化标准。与工资相比,股份分红、股票期权等为长期报酬部分,在国外许多大企业中,经营者报酬的一半以上为长期报酬而非工资。假如当初联想给倪的工资没有那么高,而有较多的股份奖励的话,那么,联想平常支付现金的负担就减轻了许多,因为股份分红时现金还留在企业内,一般职工对高工资的意见就消失了,一旦辞退倪,倪或者凭在联想的股份继续获得收益,也可以转让出去,而这时则是由其他股东为倪发放500万元了。 总之,从倪光南事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经营者报酬扭曲的问题,这既关系到经营者激励机制,也关系到企业的财务运作。 行为规范与法律准绳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个人有名誉权,法人也有名誉权。这样,每个人的行为特别是关系到其他人名誉的行?就在客观上具有了法律的准绳。如果你认为某个人的行为是错误的,那么,是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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