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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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9/10/19 8: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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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障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通知》同时规定,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期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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