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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之花:地下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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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9/10/17 12: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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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个产业化了的卖淫组织 1998年3月1日,北京市首例因组织卖淫罪被判死 刑的案犯马玉兰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组织卖淫罪”是新 《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马玉兰成为北京市第一个因组织 卖淫罪被判死刑的罪犯。 1976年高中毕业后,马玉兰被分配到一个印刷厂工 作,1995年下岗,1996年6月承包了一家餐厅和浴 室。自从开始安排餐厅服务小姐在男女浴室以按摩为幌子向 客人进行卖淫后,生意很快火爆起来。为了把生意做大,马 玉兰并不急于消费,而是继续追加投资,拿着用肮脏交易换 来的钱与他人合伙承包了某健身中心,赚钱手法如出一辙。 产业化了的“人肉”生意,显然不是马玉兰一个人所能 经营得下去的。她身边有几类“得力助手”:一类是充当保 镖角色的人物,一类是卖淫女,一类是皮条客,另一类则是 望风看门的人。 自马玉兰1996年6月开始承包餐厅到1997年9 月案发,马玉兰等人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获利达数十万元 人民币。 性产业的联合体 “性产业”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 学术界一般认为,“性产业”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各种 公开的或隐蔽的、集中的和分散的卖淫业;各种各样的色情 服务业;色情用品的产销行为。 虽然性产业仍旧是中国非法和打击的对象,但它实际上 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直接“以性换钱”的核 心生产部门;以“陪侍”服务为主的展销部门;“制黄贩黄 ”的广告部门;“性病治疗”的售后服务部门。 “核心生产部门”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的卖淫嫖昌人员 为12281人次。人次显著增长的年份是1989年,当 年突破10万大关。卖淫嫖娼人次大幅增长,但毕竟局限在 有限的范围内。1994年,广东、福建、海南、广西、浙 江、辽宁等6个沿海开放省区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占全国查 获总数的41%。卖淫嫖娼现象,在地域上同样表现出递进 式发展的特征。现在,很多边远小镇上也“娼盛繁荣”。长 江边上的一个小镇,居民只有3000多人,因其是旅游胜 地,在那里聚集的卖淫女一度多达1000多人。汇总各种 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析算出被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数 量,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约212万人次。 据广东媒体的报道,仅广东一省从事特殊行业的“小姐”就 多达300万人。 很长时间内,在广西北海银滩风 景区里,日夜聚集着几百名来自湖南等地的卖淫女,看到男 性游客,她们立即蜂拥上前,对不愿照顾她们生意的游客, 往往会横眉怒目:“这里是红灯区,不嫖来干吗?” 发廊几乎成了卖淫的代名词。其实发廊里的卖淫女只是 处于第五个阶层的卖淫女。她们以洗头、按摩或者洗脚为名 ,在各种发廊、桑拿浴或者洗脚屋之类的地方“执业”。这 一类卖淫女“执业”的突出特点是“当场解决”,“出台” 或“包夜”的机会很少。处于卖淫女顶端阶层的是“二奶” ,她们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小老婆的身份而存在,但因其计时 收费的特点,与纳妾、傍大款等事实婚烟存在本质区别。她 们计算时间所使用的单位往往是月。与“二奶”性质相差不 多的是第二个阶层:包婆。包婆是在嫖客某段出差时间内被 包下来提供性服务。第三个阶层是活跃在歌厅、舞厅、餐厅 里的“陪女”,她们提供的服务往往是以“坐台”为基础, 力争“出台”并争取“包夜”。第四个阶层是活跃在宾馆里 的“叮咚小姐”,她们相对固定地住在一个宾馆里,几个人 合伙包租一间客房,通过宾馆内部电话拉客。如果客人有意 向,她们就会“叮咚”地按响门铃,进房与客人成交。第六 个阶层是“街女”,不言而喻,就是指在宾馆门前、电影院 或者其他娱乐场所大门外的大街上拉客的卖淫女,然后到别 的地方“打炮”。第七个阶层是“下工棚”或者“住工棚” 的卖淫女,她们主要与外来民工交易,偶尔为之或者兼营副 业,类似于一伙民工的公妻。 上海有学者说,贫困不是上海等城市女性卖淫的主要原 因,大多数年轻女性卖淫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追求高消 费的享受,或者是出于好奇心理,希望通过这样的途径寻求 到有钱的或涉外的婚姻对象。但也就是在上海,有61.9 %的社会公众认为导致现代女性卖淫的客观原因是社会风气 不正和以权谋色泛滥。卫生部与联合国中国艾滋病专题组也 曾发表过一个文件,在提到卖淫的原因时就指出:“一部分 农村妇女为了致富和一些城市妇女因为失业,通过卖淫以求 得生存。”武汉市妇教所的调查表明:“调查对象有39% 为下岗、无业及其他人员;30%的人卖淫是为了满足最基 本的生活需求。” “展销部门”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曾被明文禁止的异性按摩,在某些 地方已经发展到了无人过问的境地。 桑拿浴和异性按摩所的大量增加,直接催生了卖淫?的 分流。在华北地区的许多县市,卡拉OK、歌舞厅和发廊中 ,已经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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