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少一肾不影响工作炒鱿鱼要理由充分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9/29 11:08:51

 







林先生在通过初试、复试后进入某银行,并与其订了试用期6个月、有效期5年的聘用合同,其岗位是前柜出纳员。在试用了3个月后,银行接到反映并证实林先生四五年前因病曾切除过左肾。于是银行认为小林在试用期已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时规定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和缺陷”的条件,且有意隐瞒身体缺陷,遂解除了小林的合同。 小林则认为,自己虽缺少左肾,但肾功能正常,且在录用前体检时也被证明“健康”。因此,不属于身体有严重缺陷,所以也不存在有意隐瞒的过失。他还从临床实践、银行工作性质、国家体检标准以及本人3个月在银行工作实际情况,辩解本人完全符合招聘条件并能胜任工作,于是他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合同。 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认为,尽管招工单位的录用条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由招工单位自行决定和解释,但在发生争议后,上述解释属单方解释。因此,对小林缺左肾是否属身体严重缺陷必须由仲裁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后加以认定。为此,仲裁庭委托法医技术部门对小林进行身体鉴定,结果为小林虽缺左肾,但具有正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程度。据此,仲裁庭裁决,小林符合招工方招聘条件,双方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此案以劳动者全面胜诉而结案,小林已恢复工作,且实际证明他能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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