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概况

福建分会章程

理事会成员







 

 




 

 

福建省天津大学校友会章程
 
 


前言

本分会在母校总会和福建省科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总会章程为基础,根据分会的实际和特点,特订分会章程。

第一章 历史沿革

第一条 北洋大学创建于一八九五年十月二日,是近代中国第一所国立大学。历史变迁,一九五一年更名为天津大学。一直是中央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第二章 会名

第二条 本分会定名为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友会福建分会。

第三条 在省内各地区、市可成立校友联络组。

第三章 宗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与合作,促进学术和信息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发扬从北洋大学以来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在福建共同念好山海经,建设八个基地,为振兴福建。为振兴中华,增进各国人民的友谊,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校校友。

1.从一八九五年以来各时期的毕业生、**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前的西北联大、西北工学院、南开大学工学院、河北工学院、工商学院、津沽大学工学院、北京大学化工系、清华大学化工系、彦宁大学化工系、北方交大的唐山铁道学院化工系、建筑系等院系毕业生或**业的学生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均可为本分会会员。

3.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

第六条 校友经与本分会或各地、市联络组取得联系,填写登记,承认会章,交纳会费即为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对促进福建的四化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1.遵守校友会会章,交纳会费;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系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发扬创业、改革、合作的精神,为振兴福建作出贡献;

5.积极次向《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九条 分理事会名额由各联络组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分会设名誉会长一个,顾问组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 对外代表分会;

2.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的分配;

3 . 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 解释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5. 处理校友、本分会与总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

6. 组织学术和信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咨询活动。

7. 选定校友会联络地点。

第六章 分会与总会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校友会使福建格的小哟的组织与总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并在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由会员交纳会员交纳费和会员缴积聚的单位资助以及校友等捐赠。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首届分会校友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