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闽人发[2004]9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改进完善我省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工作,现将《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

                             《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调动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充分发挥他们在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高工高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以下所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均可申请参加高工高定的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现任本专业(指所申报专业,下同)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1970年-1976年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女同志20年)以上;
3、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任高工以来获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优秀专家称号。
(三)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号文件所规定的免试条件外,均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四)近5年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有一个年度优秀。
(五)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期间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须有CN或ISSN刊号,下同)上独立发表过3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三、工作业绩标准
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一项或为主承担过2项省级以上重点建设、科研、技术进步、行业技术标准、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项目,是该项目负责人(限前2名,以推荐单位提供当时任该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已通过省级以上相应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或鉴定,并被确认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二)在工程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获得的成果表彰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
2、国家四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
3、省部级三等奖1项并获得设区市级一等奖2项;
上述规定仅限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等4种奖励等级规定名次内人员。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省人事厅授权省经贸委组建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高工高定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高工高定评审工作。
(二)申请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由本人申请,由现所在工作单位经过公示后推荐上报(公示办法按闽人发[2002]154号规定执行),经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单位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申报材料经省职改办预审同意后,提交相应评审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审批。

五、其他
(一)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各申报、推荐单位要严格审核,如实反映情况。
(二)本年度评审时被否决的评审对象,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如有补充新的评审材料,可重新申报。
(三)经批准公布的高工高定人员享受教授、研究员相应待遇,批准公布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已经批准实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按本单位的规定实行,企业单位自行确定,需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四)本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闽人发[1998]188号文自本文执行之日起废止。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载明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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