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人发[2000]84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正常化评聘工作,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
    l、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5条"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地址在乡镇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中专校、技校)",括号中对象所辖的企业单位,如地址在乡镇,又属独立法人,该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2.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6条"在县属企业单位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改为"在县属(不含地市所辖的区属)企业单位及煤矿、矿山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3、闽人发[1998]184号文中(免试条件》第9条修改为"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9岁,女54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高、中级职务外语考试。"

    二、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问题
    闽职改字[1993]18号文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考核确认对象,应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持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不含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和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评定职称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凡在部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评聘职务,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需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的,比照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中"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四、关于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资格和聘任职务问题
    允许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的,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五、关于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聘任职务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与职称对应关系明确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职务,聘任时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未通过国家或省里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又不具备相应免试条件的不得聘任。

    六、关于"选优"问题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市(地)职改办在上报资格审查名单时,凡属"选优"对象的,应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审批部门在正式下发确认任职资格的文件中也应注明"选优"对象(在其名字前打'*'号)。

    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历的计算。
    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之日起,截止时间为各系列(专业)、市(地)职改办下发的评审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截止时间。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各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各系列(专业)职改领导小组和省职改办联合下发,市(地)属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计划,由市(地)职改办参照该系列(专业)相应规定制发。

    八、关于"否决未满一年"的时间计算问题
    闽职改字[1993]19号文第十三条所述“经评委会表决未通过人员,……一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报评审。”一年后,应为自上次评审会召开之月到下次评审会召开之月期间应满一年。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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