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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孕入职与怀孕被辞 性别歧视该如何终结?

    2017-11-28

    来源:海峡人才报


        日前,《宁波晚报》报道,来自广东的孙女士入职宁波一家公司,仅仅3天后就宣布自己怀孕。孙女士在应聘之前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结婚,短期内也不打算结婚。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事提到,怀孕期间,孙女士因为种种原因经常请假,而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产假一结束,孙女士就打电话说辞职不干了。孙小姐的做法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最后只能大手一挥:自此以后,公司只招男性员工。

        而孙小姐之所以“隐孕”找工作,目的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且不让社保断档。

        而与孙女士的案例完全相反的,则是近日,一位浙江萧山的女网友因为怀上二胎而遭到效力多年的公司解雇。事发之后,她将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吐槽,引起了广泛的共鸣。

        网友:哪一种都是职场噩梦
        女员工的怀孕、产假、哺乳假一直都是职场中的敏感话题,甚至因此而出现企业对女员工的歧视现象——不想聘用女员工。

        女性需要十月怀胎,又需要长时间哺乳育儿,这样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录用要求更为苛刻,已婚未育女性求职碰壁并不鲜见,女性职员仅因怀孕就丢失工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对于孙女士的“隐孕”入职,大众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指责其“不厚道”“太算计”。不少网友表示,正是有孙女士这样的人存在,企业更有理由拒绝女员工了,着实坑了一把原本与其站在统一战线上的广大女性同胞。

        而对于怀二胎被解雇的女网友,网上的评论又是一窝蜂的“心疼”“无奈”“维权”。

        毫无疑问,在当今职场,女性员工经常成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生育是人类得以繁衍的必要条件,生育权则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只有女性能够完成十月怀胎的使命,也只有女性能体会生育的痛苦与艰难。因此,社会理应给予怀孕的女性一定的照顾。不让育龄女性感受到包括就业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是社会最起码的责任。

        然而,企业方也有自己的委屈和无奈。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他们的效益水平并不高,每招收一个员工都需要他们投入大量的成本,这些企业要生存,必然会选择“性价比”更高的员工。有企业表示,女性员工不仅休产假时完全不在岗,在怀孕期间和孩子较小时,同样没有办法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前后算起来得有至少两年的时间,而这两年时间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损耗,是不少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的。

        对于女性来说,怀孕生子是人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与工作相冲突时,到底该如何做,才能不受歧视?

        说到底,职场上的性别歧视,究其原因是出发点不同,一个是商业逻辑,一个是伦理道德。要想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双方的相互理解必不可少。企业要照顾好员工的特殊需求,员工也要懂得感恩,及时回归岗位,别把法律条文当作“护身符”,迫使企业就范。

        调查:50.54%的女性担忧性别歧视
        近期,一项针对职场男女在职场中遭遇的职场歧视现象的调研采访展开。此次受访者共计3514人,男女比例各半,其中基层管理人员与中层管理人员合计占比66.68%。

        在对求职男女分别进行的调研中发现,年龄歧视与外貌歧视是职场女性深为忧虑的,却远不如性别歧视更让她们担心,对性别歧视的担忧占比50.54%,稳居前列。这与多数企业依然对女性持有错误的观念脱离不了关系,错误地认为女性不够理性、能力不如男性、生育会影响公司业务等,因此这些企业在招聘时往往会有意地对女性抬高门槛或是设定同岗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

        国际劳工组织最近在日内瓦发布《2017年全球青年就业趋势》报告也表明,青年女性一直是劳动力市场的弱势人群,在就业、接受教育和培训方面明显不如男性。

        专家:两个方面去改善
        就上述两个案例来说,孙女士“隐孕”入职本身是不违法的,但从道德的角度来讲,知道自己怀孕还刻意隐瞒,甚至存在一定欺骗性质的行为,背离了诚实守信原则。毕竟,企业与员工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应该关爱员工,员工也应该兢兢业业、尊重自己的单位。所以,孙女士这样的“隐孕”入职行为最终会伤害到女性求职者的利益,甚至进一步加深女性就业歧视。

        法律制度要保护弱者,更要守护公平。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即会瞬间颠倒。法律虽对女性权益有特别保护,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护身符,女职工有遵纪守法的义务。

        而对于怀二胎被辞退的女网友来说,公司在女员工怀孕期间将她辞退是违法行为,女网友有权起诉企业,获得相应赔偿。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孙女士孕期所在公司对其工资照发、社保照交,也体现出企业越来越规范了。

        然而,不管如何维权,女性在职场上遭受性别歧视,是整个社会都想逃避却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专家建议,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女性职工享受产假,本质上是对社会对怀孕女性的一种补贴,这种补贴应该是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而不能全都交给企业来承担。对此,在加拿大等国家,政府会对雇佣女性员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与补贴,一家企业越是对女员工平等相待,就能得到越好的奖励条件。对此,我们也可以借鉴,由国家为企业分担一部分雇佣育龄女性员工产生的成本,以此鼓励企业摒弃歧视,在这方面,国内学界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类似观点。

        第二,在当下的中国,生育子女和养育子女的责任,主要还是由家庭中的女性来承担,因此才造成企业雇佣女员工成本远高于男员工的现象。对此,我们既可以采取政策手段,譬如让男员工休陪产假、月子假,也可以采取逐渐改变社会观念的方式,让人们明白,孕育下一代不只是女性的责任。今天的人已经普遍认同,女性在工作上并不输给男性,而今后我们也应该传播这样一个观念:在操持家务上,男性也不会输给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