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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录用又反悔 用人单位须担责

    2017-8-17


    案例:


        小张在甲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岗位工作。近期,乙公司向他抛出橄榄枝,提供高薪岗位,希望他能够前来,并且许诺作为主要负责人主导一个新项目的技术开发。


        经过几轮洽谈,乙公司向小张发出了录用通知,其中对于到岗时间、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都有明确约定。


        于是,小张辞去了在甲公司的工作。到了入职时间,乙公司却通知小张,由于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需要小张负责的项目无限期搁置了,不准备聘用小张了。此时,小张该怎么办?


    专家分析:


        录用通知虽然明确约定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是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是有很大区别。


        按照《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例中,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过错在用人单位一方,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义务。从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级、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判决公司向员工赔偿1到3个月的工资。


        专家特别提醒,取得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不代表万无一失,劳动者应该多留心眼,比如保存好包括录用通知、原单位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标准在内的证据,积极与新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取得赔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选择诉讼手段为自己维权。(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