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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况下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2017-8-8

    来源:海峡人才报


        人在职场难免会加班,或“自愿加班”,或变相“被加班”。不少职场人发觉,虽然常常加班到深夜,但是工资中却没有加班费这一项。

        在法律上,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具体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则视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苏女士的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40小时/周,实行计时工资待遇,但苏女士经常主动加班。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苏女士要求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加班非公司安排”而拒绝,苏女士提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认为,苏女士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手续的加班,属自愿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张先生入职某公司任车间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订单情况,公司安排作息时间,原则上工作不超过9小时/天,保证每月休假不少于2天,工资为1万元(28天计)。3个月后,张先生辞职,认为其工作超过法定时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拒绝。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天,36小时/月,张先生每月实际工作25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间。但对他月工资10000元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并未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且他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加班,支付额外加班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单位安排的值班无加班费
        实践中有一些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加班费,往往声称加班是值班。员工在被安排值班时算加班吗?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分析: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性质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的生活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则是值班。

        因此,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劳动者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值班费待遇。

        法定节假日不能用调休代替
        有的单位不想支付高昂的加班费就以安排补休为借口,但该做法是否可行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调休的方式代替。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44条规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为:加班费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