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7年度工程技术人员化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7-7-4
    接福建省石化集团职改办通知,我省2017年度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拟于2017年11月份召开。凡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代理的申报人员,申报评审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需全部报送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并出具委托评审函。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8月2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受理地点: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4层。联系电话:87383157。请各参评人员仔细阅读报送材料通知,认真准备。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带齐所需书面材料到海峡人才市场申报。 关于报送工程技术人员化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经研究,省化工专业高级职务评审会拟于2017年11月下旬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均可申报评审化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1- 二、申报评审时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委托评审函一份,并注明该申报人是否属于县属单位。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统一用A3复印纸打印,每份均要加盖所在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无效。 (四)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考核登记表各1份。 (五)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继续教育有效凭证。 (六)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书或能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七)任职期间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图纸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其中,应包含至少两项在任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应体现本人姓名)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任现职期间个人独立撰写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专业代表作一篇,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代表作需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多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以认可,下同)上发表,代表作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作除提交原件外,另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复印时应将工作单位、姓名掩盖掉)。其他论文各一式一份。 (九)破格申报者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哪一条款。学历破格者,若以4篇论文为条件,需提交4篇论文原件,其中二篇为代表作,此二篇论文另复印一式二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并不得盖章)。资历破格者,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查看后留复印件。 (十)凡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文件中有关论文补充规定的人员,应列明符合的条款和具体项目、奖项与论文的替代关系。 (十一)上述申报材料除论文代表作复印件外,其他复印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后,统一在复印件右上角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应齐全,并将报送材料清单贴在材料袋上。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闽人发[2002]154号)文精神,各单位在申报前,应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含7天)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二)职称评审表格可登陆福建省经贸委网站(www.fjetc.gov.cn)下载。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凡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委会评议的重要依据。 (五)根据省政府有关高等院校、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申报参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相关空岗材料。 (六)往年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申报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应补充新的业绩的论文材料,未补充新业绩和论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报送材料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评审收费标准按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十、报送地点: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第11层福建石化集团公司职改办 联系人:郭伟 林加杨 联系电话:0591—87521108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