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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样

    2017-2-14


    案例:


        小吴半年前应聘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公司承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月薪资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


        经过面试,小吴被公司录用,但他发现公司对外仍在招聘汽车驾驶员。当他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时,却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小吴在搜索新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公司还在继续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家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不断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聘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人员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过程是双向性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的同时,求职者也在“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但有少数恶意企业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非法的恶意“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专家指出,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企业不愿与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了解了这些规定,就不容易轻易受骗。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