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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11种证明可申领居住证

    2017-1-18

    来源:海峡人才报


        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11种材料当中的任意一种,能证明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的,经调查属实,即可申领居住证。

        这11种证明材料如下:一是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二是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三是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7月1日起,我省将严格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