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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身边的宪法

    2016-12-13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的“最高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在宪法的规范、保障之下:获得国籍、接受教育、平等就业、享受社保,结婚买房、投资经商、抚幼赡老、继承遗产……所有这些构成我们每一天日常生活的大小事情,在法律上都有宪法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基于这一论述,本报特推出“国家宪法日”专题奉献读者,与读者一起走近宪法,纠正对“宪法离我们比较远”的认知,通过对宪法的了解,认识到宪法是活化在身边的、保障自己权益的根本,从而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



    宿舍隐私权
    不顾学生隐私,宿舍突击检查真的合法吗?


        2008年某日,广州松田学院男宿舍管理员协同学生处老师,在没有经过学生同意的前提下,突击检查了女生宿舍,很多女生衣衫不整受到惊吓,管理员没收相关违禁物品。


        2010年某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职业高级中学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学校管理人员协同老师,趁着学生上课悄悄利用备用钥匙打开学生宿舍门,对学生宿舍进行地毯式搜查,并搜查出大量违禁物品。学生纷纷抱怨管理人员把学生宿舍翻乱,且有丢掉贵重物品的现象。


        2012年12月21日,广西南宁某中学在例行宿舍安全检查中,管理员未经学生同意擅自进入,并没收了一批吹风机、打火机等违禁品。


    宪法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五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容侵犯,学生宿舍作为学生的住宅同样适用,因此上述学校在未经学生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检查是明显错误的,而没收学生的个人物品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法律。


        不能否认,学校的初衷是好的,出于更好地规范学生行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但无论如何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之下。因此,需要不断规范学校行为,建立一个让学生们放心的宿舍环境。


        而在校大学生也应换位思考,体会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上的难处,不能只是一味抱怨学校的制度规定不合理,还要从自身角度出发,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只有在学校与学生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处理好法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让《宪法》真正发挥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作用。



    考试作弊入刑
    考试作弊被开除,合适吗?


        在毕业前的考试中,大四学生张某因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立即终止答题,江西理工大学随后对张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理由是“张某在几年前一场考试中请他人代考,学校已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此次考试作弊属于再次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学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可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张某向学校及省教育厅申诉无果后,选择与母校对簿公堂。不过,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张某皆败诉,两级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学校对张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宪法阐述


        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定为刑事犯罪。《刑法》这一新增加的内容中,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上升。


        仅仅因为考试作弊,就面临被开除的命运,校方的做法可谓严厉至极。正因为如此,甚至有家长和学生提出质疑,是不是应该给作弊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该给予如此苛刻的惩罚。不过,校方的做法并非空穴来风,开除作弊学生,正是培育学生诚信风气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当下,一些高校学生的诚信缺失已成为一大社会隐忧,比如考试作弊、不偿还助学贷款等,表面上看只是道德层面存在瑕疵,但实际上却会衍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作为在校大学生,不仅应该具有知识层面的积累,更应该在道德素质层面表现优势。


        遗憾的是,像报道中的大学生,不仅不认真学习和进取,反而耍小伎俩,正是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在级别不高的考试中作弊,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通常只会面临道德层面的谴责,必然会怂恿学生胆大妄为,诚信缺失只能愈发严重。


        前不久,教育部专门提出要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并规定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富有刚性的惩戒制度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减少或杜绝失信情形,其效果值得期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此之下,不管是在诚信机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学校管理规定方面,大学生作弊都可以给予开除处理。


        不难看出,开除作弊考生,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处理方式,但是却遭遇了家长和考生的质疑,也引发了社会热议。如此多的人对作弊被开除持不理解态度,从侧面也表明了,在很多人的内心深处,并没有认识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假如,当人们习惯了考生作弊,当作弊被开除被看作是不正确的处理方式,这种普遍性的认识偏差和错误,会给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蒙上一层阴影,而最终受到伤害的则是包括作弊考生在内的每个公民个体。


        应该说,当作弊被开除成为常态,当学籍成为学生自律和警醒的砝码,必然会让大学生们重新考量诚信的重要性,进而产生积极的倒逼效果。



    就业培训
    就业前培训受法律保护,你知道吗?


        2008年12月19日,针对就业难题,教育部麾下的国家软件技术培训与推广中心——LUPA创造并推出了大学生“准就业”机制,旨在最大限度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


        “准就业”阶段是学生在“学校待业”与正式“上岗就业”之间的过渡阶段。未实现就业的“待业”大学生,通过“准就业”阶段的学习与工作,可获取“工作”与“学习”的双核实训,在结束“准就业”阶段后,学生可获得三方面的回报,即“从业工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2014年11月4日,为帮助大学生就业创业,山东济南将免费就业培训延伸到在校生。大学生想要进行免费培训,只需就近到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登记。济南市就业办将和学校联合培训,然后按照政策给予补贴进行培训。但目前这些补贴只针对济南市户籍的大学生,在济外地学生就业培训相关办法正在研究当中。


    宪法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而在专门的法律如《就业促进法》中说明了统筹协调“劳动就业训练”的具体承担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但是,此类法规似乎并未被很好地落实。近年,才有个别省市的政府如济南市重视这项法规,以市政府的名义与相关学校进行联合培训,而培训相应补贴却仍有户籍限制,并且,一些政府部门对就业培训机构的运营缺乏管理和引导,导致培训质量良莠不齐。


        政府要解决每年数百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首先应该充分落实《宪法》中已有的相关规定。期待今后政府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创造、推行,以及对就业培训机构的支持、引导。(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