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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016-12-9

     

    来源:海峡人才报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67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上调,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提高幅度为月人均500元,其中200元从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实际增资月人均300元。这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后的第一次增资,将于12月底前兑现到位。

     

      按照中央改革精神,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调整办法。

     

    根据通知,公务员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适当提高,以大学本科生为例,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610元。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适当调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将同期调整。在基本工资标准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在薪级工资标准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事业单位录用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将同期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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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也将增加。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此外,省机关、企事业单位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待遇调整,继续比照离休人员曾加离退休的办法执行。(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