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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2016-9-21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多省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从2015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


        去年初,《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近日,安徽省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此前,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细则进行规范。


    年终奖金拟纳入征缴基数


        其中,对于养老金的征缴基数,安徽省指出,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同时,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广东省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记者梳理发现,浙江、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等省份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中。


    实际操作中仍缺乏先例


        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后,对个人收入会不会有影响?


        在去年国务院发布养老金并轨改革决定的当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出台,文件要求,2015年调整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


        西部一基层公务员钟先生坦言,去年8月开始涨工资,2个月后正式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对比工资调整前,每个月收入增加了8元,影响不大。


        有些公务员可能多一点,前后对比可能会多出几百元,整体影响也不太大,钟先生称,事业单位人员可能涨得多一点,因为他们此前就已经开始缴纳社保。


        公务员收入中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和年终奖,这部分收入是否也将纳入到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中呢?


        钟先生所在的西部省份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需纳入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但据钟先生介绍,主要是每个月呈现在工资条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终奖并没有纳入。


        “我们没有年终奖的说法,只有工作绩效,年底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一次性发放相应的工资,根据每个人的级别不一样,绩效奖金也不一样。我作为基层员工考核合格的话,一般在10000多元。”钟先生说。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在东部某省机关单位工作的张先生介绍,目前的工资主要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或补贴)、年终奖金,其中,年终奖金包括三大块,分别是年终考核奖、重点项目推进奖、第13个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一般总共会有2万~3万元。


        虽然该省同样将“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中,但据张先生介绍,此前年底一次性发放的2万多元没有算到缴纳社保基数里面。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是辩证关系,缴费基数大,费率就可以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应该包括所有发放的工资总额,西方国家有工资报告制度,政府比较好掌握情况,我国目前是地方统筹,但是,趋势是建立工资报告制度,正在逐步规范。


        公务员缴纳养老保险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并不会产生影响。杨燕绥说,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分别对应了3个不同的、相对独立的基金。



    延伸阅读:
    递延养老保险方案将出台


        个税改革方案迟迟未出台,个人信息以及扣减内容的调研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据悉,财政部对个人收入信息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两年以上时间,目前这项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


        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健康相继纳入个税抵扣范围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探讨也在推进中。从上海开始申报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以来,预计年内出台方案的可能性较大,这将成为当前个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改革方案预计年内出台


        “在房贷利息、养老等抵扣内容没有确定明确的扣减标准之前,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也难落地,此时,递延养老险如果能顺利推进,将成为个税改革新的进展。”一位财税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缴税。这和此前个税改革中强调的房贷利息、二孩、养老等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具有相似的效果,都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从目前情况看,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在纳税后才缴纳保费,对投保人来说,其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上海被寄予厚望。根据券商机构的报告测算,如果上海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一年可以为上海带来约100亿元的保费增量,向全国铺开后,每年贡献的保费增量将超千亿元。


        巨大的市场潜力加速了政策的出台。8月31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曾提出,要研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尽管楼继伟在汇报工作时并未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包括财政部和保监会在内的多个部门对保险业高频率的调研已经为这项工作的落地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今年8月,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去年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6省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


        据悉,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保持在每月500~1000元。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已刻不容缓。


        多位财税人士判断,个税改革方案虽然已经上报国务院,但是各方对方案的内容仍存在争议,目前财政部加快了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的调研工作,预计年内出台的可能性很大,这也是为个税改革做新的推进。


    鼓励自费非现金结算


        作为缓解政府养老金压力的重要补充内容,递延养老保险更多是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来养老。


        2009年,国务院文件明确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在上海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险。之后,上海保监局还牵头组织8家保险公司(国寿、平安养老、太平洋、太平、新华、泰康、英大泰和、长江养老)成立了试点工作专项小组,并向财政部上报了试点方案。


        然而由于个税改革以及目前对个人收入信息工作的推进比较慢,试点工作一直没有落地。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成熟税制,个税的申报往往采用家庭申报的方式。应该尽快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的方式。”普华永道税务部高级经理唐丹在接受采访时说。


        在她看来,在非现金结算的环境下,个人涉税的相关信息,可以有效地得到记录,全面整体地反映出个人的收支,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的诚信机制。


        以递延养老保险为例,不同于养老保险由企业直接代缴,递延养老险更多是个人行为,需要建立涵盖全国的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等27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试点地区。


        通知要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年金个税扣减政策方面,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此,唐丹认为,我国启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并且允许作个税扣减,在改革进程上是一大进步,但从实际效应看减税功效仍有限,预计未来还将循序渐进地推广其他个税扣减项目的进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