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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薪资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吗?

    2016-5-4



    案例: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长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000元。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不错,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际。”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既然干了,就说明协议已经达成,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


    专家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责任了呢?答案是:不能。


        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仅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