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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5-9-23


    案例:


        我是某技术专科学校学生,20周岁,于今年7月份毕业。去年10月,我拿着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到某机械公司应聘,被该公司录用。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就劳动期限、劳动内容以及劳动报酬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我一直接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今年5月,我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向公司申请工伤时,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我和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专家解答:


        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首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有前提,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


        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且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上班,其目的明显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您和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最后,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很明显,您在车间作业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您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您在车间作业时受伤构成工伤,如果公司拒绝为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您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