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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777号

    2014-4-21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管理工作,并与后续的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相衔接,我委结合当前我省企业新产品开发的实际情况,在原福建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科〔1992〕769号)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四日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条 省经贸委牵头设立由省直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省经贸委技术进步处,具体负责评委会及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条件分别为: 特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达国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1200万元以上;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能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领先。新产品研制单位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 一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技术达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技术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经评委会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批准、颁布,并由评委会向新产品研制单位颁发奖牌,向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每项5位以内)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委会对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并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颁发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新产品研制单位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在评定职称时,视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应根据主要研发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凡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含厦门市)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年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十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予评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含厦门市)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应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鉴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05〕24号)要求编制; (四)新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通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指在有效期之内的)检验结果报告;食品类新产品还应加附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用户意见:必须提供2份以上;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该新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八)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计量标准器具等必须提供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产证》、《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研制单位近三年税收证明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新产品研制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新产品研制单位根据每年初省经贸委发布的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设区市属新产品研制单位向所属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新产品研制单位向所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申报推荐单位)在收到新产品研制单位报送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认真核实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审核符合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评选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经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上报。 第十四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由省经贸委通知申报推荐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四章 评审及颁布 第十五条 初审。省经贸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选意见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申报新产品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评选等级分别组织项目答辩和项目评审,并根据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或领域组成答辩和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围绕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出具项目答辩意见(见附件2)或项目评审意见(见附件3)。 (一)项目答辩。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且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特等奖及一等奖的新产品组织专家答辩。答辩专家组由4位技术专家及1位财经专家组成。 (二)项目评审。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且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二等奖及三等奖的新产品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及财经专家组成,每项新产品至少由一位主审专家、一位副审专家和一位财经专家共同评审;评审专家组人数根据该行业、领域申报新产品数量酌情确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答辩或评审;对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参与评审的行业或领域专家评审组新产品;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评审新产品的主要负责人; (三)与评审新产品研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参加答辩和评审的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行业复核。经专家评审的新产品交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产品申报材料、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等级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综合所掌握的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复核评选等级意见。 如申报推荐单位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意见即为行业复核意见。如新产品所属行业无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即由评审办代为复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审核。省经贸委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行业复核意见提出评审办建议评选等级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审议。省经贸委牵头召开评委会会议,通报当年省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选情况,经审核评议并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当年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二十三条 公示。省经贸委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省经贸委监察室、技术进步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二十四条 颁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省经贸委行文报请省政府颁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公示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无异议后再报请省政府颁布。省政府正式发布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通知后,由评委会向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新产品研制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产品广告宣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科〔1992〕769号)及省经贸委以往发布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部分条款修订通知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