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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50号]

    2014-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促进“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市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工业企业搬迁和结构调整资金、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通过整合,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扩区,用足用活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等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收购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4〕23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工业企业,其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从土地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投产的,市财政可提供免息借款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从财政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超过六年。借款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根据新建工业项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5%的比例分批核拨。财政借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搬迁企业地块改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净收入(指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榕政综〔2004〕230号、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所列土地整理费、各项税费、土地收购价格、按期或提前搬迁的5%奖励后的净收益)的80%。财政借款在借款合同约定借用期限内不计息。第四年底收回本金的20%,第五年底收回本金的30%,第六年底收回本金的50%。第四年至第六年以企业搬迁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可以抵扣应归还的本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有关财政性贴息的规定停止执行。 上述企业跨县(市)区搬迁的,搬迁前的原税收上缴基数额返还搬迁企业原址所在县(市)区,税收增量部分归搬迁新建工业项目落地所在县(市)区,每年年底由市财政通过上下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调整。但被划出基数可统计在新建工业项目落地所在县(市)区财政收入中。 市属国有全资工业企业因环保、城市规划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异地搬迁改造的,其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净收入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三、鼓励工业大项目招商,推进大项目尽快落地投产。对工业大项目招商实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招商落地的项目,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首期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首期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50万元,首期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工作经费100万元。 对首期投资3亿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各县(市)区财政可根据自身财力实行资金跟进政策,按首期投资额的10%—20%提供配套免息资金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六年。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提供的免息配套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提供六年贴息。使用免息配套资金,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订,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扶持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3〕108号)文件规定执行。同一企业当年市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五、扶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工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含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可在我市规划商务区内优惠提供使用面积10亩以内的办公用地用于新建办公大楼,其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 六、扶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不断提升我市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及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种体系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但同一企业和同一产品在五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同级奖励。 七、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对经鉴定验收节能15%以上(含15%)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10%—1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省认定委员会已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年利用废弃物增量在10%以上(含10%)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新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提供补贴。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5〕157号)文件有关规定运作的担保公司,按年平均担保贷款余额的千分之六给予风险性补贴。各县(市)区应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九、扶持农产品产业化和绿色食品深加工。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水产品加工项目的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副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蔬菜无害化处理和冷冻贮藏项目补贴。 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财政借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工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发放、监管工作。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一、本意见中市、县(市)区两级共同配套(奖励)的各项工业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应及时配套(奖励)到位。市财政局可视情代各县(市)区先行配套(奖励),年终与各县(市)区统一结算。闽清、永泰、平潭三个经济困难县,配套(奖励)资金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申请补助。 十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