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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方面

    2014-4-18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令【2007】53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发展改革委令【2007】53号)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六、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七、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企业创新的投入。省、市、县(区)设立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资金,对列入试点的企业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重点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如企业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创新平台、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等。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予以事后补助,市、县(区)按一定比例配套。(闽科政【2006】73号)   九、各级科技、经贸部门的资金、政策优先向创新型试点企业倾斜。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省产学研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符合要求的试点企业优先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闽科政【2006】73号)   十、对省技术创新扶持项目,单个项目一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   十一、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安排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   十二、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闽科高【2008】31号)   十三、经立项确认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榕政办【2008】104号)   十四、经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榕经技术【2006】140号)   十五、对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的项目,形成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榕政综【2006】251号文)   十六、对入驻科技园区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缴入市、区财政的,以上一年度为基数,每新增100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榕政综【2006】251号文)   十七、在年度科技进步奖评审中增设“福州市创新企业奖”,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对税收的贡献和企业成长性等为评价指标进行评选并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榕政综【2006】251号文)   十八、对新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市属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并对进站博士后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榕政综【2006】25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