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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漫产业方面政策法规

    2014-4-18
    1、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动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要提供融资支持。将具备条件的动漫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范围。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境内上市融资。(国办发 〔2006〕32号)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办发 〔2006〕32号) 3、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我省原创动漫作品予以一定的奖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获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获得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在不同级别电视播出部门播出的动漫原创作品;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我省动漫原创作品;在中央台、副省级及以上地方电视台和在境外主流媒体首播的我省动画原创作品。(闽政办【2007】181号) 4、将动漫产业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框架。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闽政办【2007】181号) 5、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来我省创业或投资发展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地政府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闽政办【2007】181号) 6、凡福州市注册的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卫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地级市以上)黄金时段播出的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榕政综【2006】109号) 7、凡在福州市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多次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榕政综【2006】109号) 8、鼓励福州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游戏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榕政综【2006】109号) 9、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我市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榕政综【2006】109号) 10、对福州市动漫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购买从事动漫游戏创作研发所需的软件工具,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其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榕政综【2006】109号) 11、对福州市动漫企业租用福州软件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两年内实行减半优惠。购买、受让福州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核认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待遇。(榕政综【200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