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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9-25

    来源:海峡人才报



        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使案件得到更快、更便捷的处理,对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确可以在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具体来说,一方面,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且对证据的异议不大,无需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对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内容等,根据已有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仲裁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另一方面,对于以金钱给付为仲裁标的的案件,各项仲裁请求标的额之和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再者,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或口头提出,目的在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使仲裁程序在具有效率性的同时更具有公平性。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其中,就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具体来说,一方面,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另一方面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再者,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