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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劳鉴中心答复读者疑问

    2019-8-20

    来源:海峡人才报



        近日,省劳鉴中心对读者关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作出相关解答。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近辛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运用医学科技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的一种制度。


        问: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在要求。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保证工伤职工公正公平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热情贴心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到“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和理念。


        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举措。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依法作出的客观、公正、合理的科学证明行为。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到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制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这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的具体举措。


        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个鉴定和三个确认,即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和生活护理依赖确认,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会对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会促进工伤保险工作改革、法治目标的整体实现和各项工伤保险工作的协同发展。


        问:劳动能力鉴定的种类和申请主体有哪些?


        答: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的设立要求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而做出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救济途径,即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目的的不同,分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后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因工受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问: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注意哪些事项?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到达受理窗口办理相关受理手续,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必须提供工伤认定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入院首页、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和相关的X光片等有关医学资料;


        5、和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工商注册证、法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并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一同到达受理窗口,接受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检查等鉴定工作的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