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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2019-4-2


    案例:


        2016年6月7日,黄某与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担任宁德分公司销售经理,合同期限定为3年。2018年6月26日,深圳市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黄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公司“三级管理失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拒绝发给黄某经济补偿金。黄某认为这是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向宁德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其公司规章制度,也无法提供黄某存在“三级管理失职”行为事实的证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与黄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属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399.95元。


    专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本案中深圳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制定的“三级管理失职”,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是公司自己单方面制定的一个规则。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即使发生员工违反情况,公司拿出这种规章制度也是无效。公司还要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利的后果。


        公司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事实证据要确凿,并形成一系列书面材料,同时要得到违纪员工本人的签字确认。公司仅凭一张嘴单方面说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然后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这种做法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现在有些公司对员工不满意,又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就指责员工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目的。对此类情况,作为一名员工,一定要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来源:福建省工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