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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印发

    2019-2-12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对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和归档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


        《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规则》要求,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规则》明确,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申请,办事机构应当填写案件登记表和收件回执,对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办事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诉单位发送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并将申诉公正委员会或者审理组的组成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诉单位。被申诉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答辩书和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办事机构。


        受理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规则》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来源: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