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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奇葩规定,可能涉及侵权

    2018-4-3

    来源:法制日报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既是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准则,又用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本无可厚非。

        可如果这其中出现了一些奇葩规定,会是一种什么体验呢?

        不转发公号文章就扣钱
        “作为员工,在私人的社交群里偶尔转发公司的文章倒可以接受,但领导强制员工把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转发到朋友圈,这让人很不爽。”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工作的王磊,看着公司发布的绩效考核新规一筹莫展。

        2018年1月初,公司为了加大产品宣传力度,提升销售业绩,要求员工每天必须将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转发朋友圈两次,并将截图上传到公司办公群留底,否则将进行每天每篇10元的处罚和点名批评。

        “对于此项不合理规定,大概一半的同事宁愿交钱也不转。”王磊无奈地说,“为了将工作和生活分开,我一直没转发朋友圈,但一想到辛辛苦苦挣的工资每个月被无端扣掉,我就非常心疼。因此,最近我开通了微信双号,以便应对公司这种不合理的考核规定。”

        24小时打开定位系统
        “市场人员说自己在上班,但其实是在打麻将。”浙江省杭州市某日化公司员工表示,“由于之前某些员工存在偷懒现象,因此公司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开始给销售人员和培训人员等两类员工安装专门定制的App进行监督。”

        据了解,现在不少公司都存在给员工安装定位系统的规定。由于员工可以随时关掉这个系统,因此除了必须进行App定位外,到工作地点后,员工还需要和建筑物自拍合影,然后上传给考勤部门留底,这无疑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谈恋爱要汇报,未经同意离婚会被开除
        据《中国经济周刊》爆料,某科技集团小超市无人值守、购物自取,员工宿舍房门夜不闭户,员工食堂三餐免费,食材基本来自于该企业农场自种的有机食品。既不接受同行业的员工跳槽到这里来,离职的员工也永远别想再回来。该公司甚至还要求,员工谈恋爱要向公司汇报;员工如果未经公司同意就离婚,会被开除。

        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
        苏州有一家公司出台一项奇葩规定:在与女员工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女职工30岁前不能生育,如果违反规定辞职的话,还要缴纳违约金。此条款涉及侵权,法律明确规定: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

        每天评论老板微博
        山东某旅行社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要求员工每天对老板的微博进行评论,每天早晨还会轮流让一名员工领读老总当天更新的微博。如果员工没有给老总微博点赞,则会受到二级处罚(即扣1分、罚款50元)。

        西装价格不得低于10000元
        某文化公司的很多规定居然都跟衣服有关。如果单纯与衣服、着装相关尚不能称为奇葩,但此公司规定十分细化,而最为奇葩的一条则是要求各个中心总监一级的管理人员,上班穿的西装价格不能低于10000元,并且西装的价格还不能看吊牌价,要以发票为准。

        不做假睫毛,罚款20元
        重庆一家互联网公司,在不允许办公室恋情基础上又新增了几项规定:不能穿休闲装上班,必须换成职业装;不习惯化妆的女员工可以不化,但必须做一个假睫毛,否则抓到一次罚款20元……女员工不化妆不做假睫毛碍着谁了?恐怕皮肤敏感的女员工只能另谋高就了。

        轮流做饭、洗碗
        某文化公司,员工只有5个人,老板为刚创业的大学生。该老板挑剔一切外卖和小吃店,觉得外面的东西都“脏兮兮的,不干净”。于是乎,公司规定:员工轮流做饭、洗碗。

        对于这些规定,专家表示:公司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外要求员工遵守相关不合理规定,这是违法的。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表示:“如果员工将微信定位为自己的私人空间,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的规定就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不应当采取强制方式。如果公司与员工通过合同约定,员工的微信就是一个工作性质的账号,员工自然有义务每天发公司动态到朋友圈中。同时,公司给员工安装实时定位系统,也应当符合知情同意的原则,否则可能会构成侵犯员工隐私权,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职工来说,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其人身关系和人身权都附属于企业了。除了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规定,一般企业是没有权利提出这些无理要求的,如果员工觉得企业的做法性质严重,可以向工会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